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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22民初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22民初797号原告宋某某,女,197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被告崔某某,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县。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审判长  关继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守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