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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22执4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493陈秀霞申请隆昌镇大庙村委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秀霞,隆昌镇大庙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22执493号申请执行人陈秀霞,女,蒙古族,住所地巴林左旗。被执行人隆昌镇大庙村委会,地址巴林左旗。申请执行人陈秀霞与被执行人隆昌镇大庙村委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巴林左旗人民法院于作出的(2015)巴民初字第46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隆昌镇大庙村委会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陈秀霞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隆昌镇信用社开设账户内的存款1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魁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