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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蓝喜玉与邓国泰、曾雪梅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喜玉,邓国泰,曾雪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772号申请执行人蓝喜玉,男,1955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邓国泰,男,197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上杭县。被执行人曾雪梅,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永定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蓝喜玉与被执行人邓国泰、曾雪梅债权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邓国泰、曾雪梅在银行没有存款;经向上杭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所和上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没有房产和企业注册的登记信息。经向上杭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邓国泰、曾雪梅没有车辆登记信息。现被执行人家中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蓝喜玉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邓国泰、曾雪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177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丘其民审 判 员  蓝树高审 判 员  张兴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谢清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