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宛龙卧民初字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查光甫与何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光甫,何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413号原告查光甫,男,汉族,1952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天明,女,汉族。原告查光甫诉被告何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查光甫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贤斌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光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光甫负担。审 判 长 XX舵代理审判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