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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宛龙卧民初字4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查光甫与何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查光甫,何天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宛龙卧民初字413号原告查光甫,男,汉族,1952年2月20日生。委托代理人黄贤斌,南阳市西苑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天明,女,汉族。原告查光甫诉被告何天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查光甫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黄贤斌于2016年4月5日向法院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代理当事人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查光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查光甫负担。审 判 长  XX舵代理审判员  魏妍冰人民陪审员  王拥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治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