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002民初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4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1002民初119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书琴,临汾开发区滨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汉族。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康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书琴,被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系同村村民,恋爱近3年于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尚好,某年某月某日生育一男孩,取名杨一某,现年3周岁。某年某月份儿子杨一某一岁多,考虑到大人还有能力照顾孩子,也为家里挣点钱,经与被告商量后原告与同村的两人女伴一起到湖北孝感电子厂打工。一个月后,被告与原告两个女伴的两个老公一起到了原告工作单位工作,原告对此很高兴。却见被告满脸怒气,很认真的对原告说,怀疑原告有外遇。被告不顾原告的感受和名誉,蓄意编造谎言,伤害原告。从此之后,被告变本加厉,疑神疑鬼每天与原告吵架,并且把原告关在宿舍里不让见人。原告为了维护原告的名誉及尊严,原告对被告说把这三个月活干完,拿上工资回家,但被告不同意。后买了火车票回家,在车上被告还是胡言乱语,无中生有。回家后被告还猜疑说孩子不是其亲生的,隔三差五骂原告,甚至无理打原告,原告无法忍受。某年某月某日趁被告不在家,原告被迫离家出走,至今与被告分居10个多月。在此期间被告多次到原告娘家闹事,将原告娘家的玻璃砸碎。某年某月某日被告又到原告娘家闹事,原告父亲上前阻拦时竟被被告持刀捅伤,原告父亲住院治疗7天后才出院。原告认为夫妻之间应相互忠实、相互尊重和信任,但被告现在豪不信任原告,原告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因此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毕竟是同班同学,一个村,自由恋爱几年后才结婚,现又生育一男孩,被告与原告关系还没到离婚这一步。原告说我几次到原告家闹事,是因原告好好的就离家出走,原告与娘家有电话联系,所以被告去原告家问原告的情况及电话,原告家人所产生的误会,八月十五被告不敢一个人去,才同村主任一道前往原告娘家,经村主任再三调解,过几天让我与原告见面,可到现在都无音讯,后来被告又到原告家问情况,原告娘家还跟往常一样,又是骂又是赶,还出手打我,我在家看孩子,有自己买的多功能工具,孩子在家玩耍怕伤到孩子就问孩子夺下拿出来了,不是原告所说的持刀去原告家,被告也被打的住院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某年某月某日按民俗举行结婚仪式,某年某月某日依法登记结婚。某年某月某日生一男孩,取名杨一某,现随被告生活。原告于某年某月某日离开被告家至今。审理中,原告提供原告父亲王一某鉴定报告书一份,证明某年某月某日原告父亲王一某被被告杨某某用刀划伤,并有鉴定报告为准。原、被告在婚姻期间因被告疑心原告并到原告家中与原告父母发生纠纷,因此原、被告双方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原告起诉及被告的答辩中双方对有纠纷一事予以认可,因此请求法庭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认为,被告去原告家了,原告家人多次打被告,被告没有还手。这一次是原告家人又打被告,被告才打了原告家人,原告家三个人打被告一个人。感情一直挺好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对孩子抚养一节,原告要求孩子随被告生活,抚养费由被告自理。被告则称,不同意离婚,不考虑孩子的抚养问题。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原告表述没有夫妻共同财产,亦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被告认为夫妻共同债务有2到3万元,没有书面证据提供。原告对被告所述债务一节,原告称,没有听被告说过有债务。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上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从双方的陈述和感情现状的分析,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且孩子幼小,为了让孩子有个好的成长环境,为了维护家庭和谐稳定,应不准予离婚较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康 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唐静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