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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刑更7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7

案件名称

罪犯梁光明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梁光明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760号罪犯梁光明,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七监区服刑。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4日作出(2012)南中刑初字第9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起至2024年12月7日止。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2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梁光明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3年5月至2015年12月累计获标准考核分134分,月均4.18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梁光明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梁光明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11年1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 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