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13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1326号原告张某甲,女,1988年11月出生,汉族,务工,住南充市顺庆区。委托代理人廖茂元,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乙,男,1987年8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按规定收取的诉讼费130元,由原告张某甲承担。审判员 雷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