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6刑初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潘光卫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686刑初65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潘某某,无业。2006年7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5000元;2013年5月31日因犯盗窃罪被栖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14年9月30日被减刑释放。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栖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栖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栖霞市看守所。栖霞市人民检察院以栖检公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栖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亦无辩解理由。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潘某某驾驶摩托车到栖霞市松山街道北路家村韩道荣家中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17800余元及惠普笔记本电脑一台。经栖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黑色惠普105-5318CX型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10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的物证,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本院酌情予以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潘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潘某某的非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韩道荣人民币188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立广人民陪审员 徐翠霞人民陪审员 李殿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春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