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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9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国金与丁永法、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金,丁永法,孔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423号原告任国金。被告丁永法,;被告孔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金诉被告丁永法、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国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法、孔文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任国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