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民初3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任国金与丁永法、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金,丁永法,孔文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9民初3423号原告任国金。被告丁永法,;被告孔文英。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国金诉被告丁永法、孔文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任国金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丁永法、孔文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任国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66元,减半收取1183元,由任国金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 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瞿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