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81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81刑初76号公诉机关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女,1979年10月1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山西省高平市人。2015年8月2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高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变更为监视居住。现居原籍。辩护人赵雁平,山西炎焱律师事务所律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以高市检公诉刑诉(2016)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许艳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赵雁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高平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3年秋天至2015年6月份,被告人张某某担任赌博网站的下级代理,将赌博筹码提供给郑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崔某某、王某等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抽取洗码费获利。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代理赌博网站,供他人进行网络赌博从中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另查明:2015年9月21日、25日,经晋城市第三人民医院、高平市人民医院检查,被告人张某某宫内早孕。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供认不讳,没有异议。辩护人赵雁平提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张某某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较好,在案发后认罪悔罪,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提交了书证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医院诊断证明书,银行交易查询记录单,证人郑某某、张某甲、苏某某、崔征男、王某、陈东林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他人投注,从中获利,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高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罪行,犯罪情节较轻且认罪悔罪,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辩护人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王树青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