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5民初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9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瑜,沈阳加华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5民初00016号原告王瑜。被告沈阳加华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尹相芝。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瑜诉被告沈阳加华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多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瑜承担。审判员 叶芃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