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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1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申请綦江铁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綦江铁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50号申请人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园区火炬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771756113P。法定代表人龚小波,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宜均,男,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巴南区。被申请人綦江铁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龙角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2000034149。法定代表人桂文华,职务不详。申请人重庆安运达物流有限公司为与被申请人綦江铁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重庆信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綦江铁路工业制造有限公司价值120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娄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