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彦翰、朱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翰,朱志军,盛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6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20号。代表人:柯健,该支行行长。被告:朱彦翰。被告:朱志军。被告:盛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朱彦翰、朱志军、盛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8元,减半收取5489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负担。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