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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5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朱彦翰、朱志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彦翰,朱志军,盛霞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561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住所地:象山县丹东街道靖南大街320号。代表人:柯健,该支行行长。被告:朱彦翰。被告:朱志军。被告:盛霞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朱彦翰、朱志军、盛霞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978元,减半收取5489元,由原告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叶支行负担。审判员  翁华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