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221民初字11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彭红星与韩胜、焦红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红星,韩胜,焦红印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21民初字1150-1号原告彭红星,男,1973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韩胜,男,1990年2月24日生,汉族,住杞县。被告焦红印,男,30岁,汉族,住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红星诉被告韩胜、焦红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涉案车辆车牌号为豫B×××××号小型轿车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彭红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车牌号为豫B×××××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判员 王建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何隐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