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鄂0202民初1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刘幼祥与刘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幼祥,刘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202民初157号原告刘幼祥。被告刘子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幼祥与被告刘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5日向原告刘幼祥送达了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应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刘幼祥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幼祥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又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安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