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龙新执字第2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蔡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蔡庆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新执字第23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镇华莲路与龙腾路交叉口东北侧(恒兴绿景34-35号店),组织机构代码77539081-7。代表人赖大鹏,行长。委托代理人林莉娟,女,198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委托代理人胡春琼,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员工,住龙岩市新罗区。被执行人蔡庆龙,男,196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岩龙腾支行与被执行人蔡庆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生效的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龙新民初字第384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蔡庆龙应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30084.8元及利息11325.77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6月5日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龙岩市新罗区西城西安南路60号(房产证号码16××73),一时难以处置变现。另本院通过银行、车管、国土资源、矿产等信息查询,被执行人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2015)龙新执字第2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要处置被执行人财产时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进审判员 娄  书  中审判员 蓝  大  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爱珠(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