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12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刘志荣与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荣,石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2341号原告刘志荣,女,生于1975年5月1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石艳,女,生于1977年8月1日,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荣与被告石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