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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7民初2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孙亚贤、赵树国与乔桂红、陶庆安、刘娟、乔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亚贤,赵树军,乔桂红,陶庆安,刘娟,乔桂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7民初233号原告孙亚贤,女,195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原告赵树军,男,1957年8月9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被告乔桂红,女,1971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被告陶庆安,男,1962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告刘娟,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个体业主。被告乔桂芳,男,199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亚贤、赵树军与被告乔桂红、陶庆安、刘娟、乔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亚贤、赵树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亚贤、赵树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孙亚贤、赵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