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604刑初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欧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4刑初209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欧某,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乐昌市,公民身份号码×××6018。2015年10月21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3日被逮捕,同日20日因患有严重疾病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少刑诉(2016)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志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欧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欧某在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河滘大道某号宿舍楼某房内,因播放音乐时音量大小问题与被害人乔某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被告人欧某持水果刀刺向被害人乔某,致乔某身体多处被锐器所伤。经鉴定,被害人乔某先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属七级。案发后,被告人欧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随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欧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乔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杜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及到案情况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作案工具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户籍证明,被告人欧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欧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欧某在明知他人报警的情况下仍留在现场等待民警到场处理,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欧某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意见适当,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欧某患有重大疾病,且自愿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欧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彭宜现人民陪审员  莫丽君人民陪审员  肖 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简紫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