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4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邓光明与深圳市樟坑径股份合作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光明,深圳市樟坑径股份合作公司,深圳市联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民终47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邓光明,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廖传志,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亚强,广东中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樟坑径股份合作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法定代表人:曾文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许志英,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雪媚,广东鹏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第三人:深圳市联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法定代表人:黄冬莲。上诉人邓光明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5)深宝法民三初字第1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邓光明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邓光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光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为9150元,由上诉人邓光明负担,多收之9150元由本院退还上诉人邓光明。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明 亮代理审判员 路 德 虎代理审判员 朱 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林晓翔(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