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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1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刘永闯与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永闯,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1278号原告刘永闯,男,汉族,1981年1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德功,商丘市梁园区第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300294381(1-1)。法定代表人陈先保,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驰,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永闯与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永闯自愿撤回对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永闯撤回对被告洽洽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永闯承担。审 判 长  周孝忠人民陪审员  徐守良人民陪审员  吴长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胡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