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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6民初7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邱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6民初784号原告:邱某甲。法定代理人:邱某乙。被告:叶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邱某甲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邱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邱某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邱某甲负担。审判员  王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熊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