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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426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陶小平与方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小平,方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426民初字第207号原告陶小平被告方霞本院在审理原告陶小平诉被告方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小平于2016年4月4日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小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秦慧娟二O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沈图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