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8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申某与安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清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8民初367号原告申某,退休工人。被告安某,农民。原告申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亚玲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申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发现与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于春节后离开原告家,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于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安某答辩称,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在原告处有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毛毯一条、铜锅一个、炒锅一个,在原告处有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4500元)。2016年3月,原告以双方感情破裂为由诉于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坚决要求离婚,双方未能和好。庭审中,原告称,原、被告婚前通过网上认识,婚前感情挺好,婚后感情还行,工资等一切收入归被告管理,经常吵架,感觉两个人不适合,从2016年春节后开始分居,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经被告质证,被告辩称,婚前感情很好,婚后也很好,婚后吵架是因为原告脾气不好,原、被告没有分居,为了工作方便,被告才住在单位,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庭审中,被告称,结婚后用被告婚前打工挣的钱买了茶几一个,梳妆镜一个,豆浆机一个,烤箱一个,现在原告处,要求原告给付,经原告质证,原告认为以上物品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庭审后原告同意茶几一个,梳妆镜一个,豆浆机一个,烤箱一个归被告所有。庭审中,原告称全部工资都在被告处,具体数额不清楚,被告入了一份40000元的保险,3年期,2017年到期,原告儿子看病剩了10000元也在被告处,这10000元是原告借来的钱。经被告质证,被告不认可有工资,称没有保险,也没有原告所说的10000元,结婚后,买了电动车一辆,花了9600元,经原告质证,原告称原、被告买的电动车已经丢了,被告认可该电动车已经丢了。庭审中,被告称有以下夫妻共同债权:原告的儿子申朝阳于2015年2月借款31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借款22000元用于住院,未偿还。经原告质证,原告称不清楚借了31000元,儿子住院的钱是原告婚前的工资和原告自己借来的。在举证期间内,原、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经本院调解,双方未能和好,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原、被告离婚;在原告处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毛毯一条、铜锅一个、炒锅一个归被告所有;在原告处的茶几一个,梳妆镜一个,豆浆机一个,烤箱一个,原告同意全部给被告,系原告自愿处理民事权利的行为,应尊重原告的意愿,茶几一个,梳妆镜一个,豆浆机一个,烤箱一个归被告所有;对原告称全部工资都在被告处、被告入了一份40000元的保险及在被告处有10000元的情节,因被告否认,原告在举证期间未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情节,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处理;在原告处的洗衣机一台(4500元),系原、被告婚后购买,为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该洗衣机现在原告处,以归原告所有为宜,原告给付被告折价款2250元;原、被告婚后购买电动车一辆,双方均认可该车已丢失的事实,故本案对此情节不再处理;对被告称原告的儿子申朝阳于2015年2月借款31000元用于资金周转,于2015年11月借款22000元用于住院,未偿还的情节,因原告否认,被告在举证期间内未提交相关证据,故对此情节,本案不予处理,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项、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申某与被告安某离婚;二、在原告处的被告婚前个人财产毛毯一条、铜锅一个、炒锅一个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物品给付被告;三、在原告处的茶几一个,梳妆镜一个,豆浆机一个,烤箱一个归被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述物品给付被告;四、在原告处的夫妻共同财产洗衣机一台归原告所有,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折价款22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亚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芹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