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郑哲与闫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哲,闫梅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563号原告郑哲,男,汉族,1980年7月4日出生。被告闫梅玲,女,汉族,1957年11月1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哲诉被告闫梅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哲于2016年4月5日以原被告已经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哲撤回起诉,出于自愿,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郑哲负担。审判员 拜立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 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