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35号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东外环南段(微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加全,董事长。被告:崔运东,男,汉族,住济宁市。系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查封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鲁H×××××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变更、过户及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