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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202民初9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崔运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202民初935号原告:山东省莱芜市汶河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芜市莱城区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吴振华,董事长。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微山县欢城镇东外环南段(微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崔加全,董事长。被告:崔运东,男,汉族,住济宁市。系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员工。上列原、被告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了诉讼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查封被告济宁东峰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名下鲁H×××××车辆登记手续。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变更、过户及抵押等。查封期限两年,自2016年4月5日至2018年4月5日。如不服本裁定,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海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柳佳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