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7民初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向馨妍,苏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莉,向馨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字第2414号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开园金渝大道留云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1-5。法定代表人邹福顺,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郝丽华(系公司员工),女,满族,户籍地:内蒙古赤峰市,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苏莉,女,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市。被告向馨妍,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苏莉、向馨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保利重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依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粟京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