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04民初13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陈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陈迪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04民初1379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地址西安市。法定代表人高平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杨玉海、程远薇,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迪,女,现住西安市友谊东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诉被告陈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15元,减半收取5358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承担。审判员 林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舒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