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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5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泽与杨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杨建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957号原告:杨泽,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建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与被告杨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