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5民初39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杨泽与杨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杨建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5民初3957号原告:杨泽,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杨建伟,男,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泽与被告杨建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杨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成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蒋 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