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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法刑初字第3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法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法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法刑初字第394号公诉机关辽宁省法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10月26日被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8年1月26日裁定假释。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辩护人沙某,辽宁和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某,男。辩护人于某某、李某某,辽宁方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兰某,男。被告人杨某,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转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同年2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法库县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6月11日被抓获,同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被逮捕,2016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于居住地。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以法检诉字刑诉(2015)3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2016年1月7日本院决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法库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董宇鹏、杜诗音,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沙某、被告人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中旬至6月10日,被告人张某为非法获利,相继在阜新市太平区某路附近一棋牌室,阜新市细河区九营子村阜新市高速路口附近一厂房、阜新市太平区水泉村高速附近一农家院、阜新市太平区高科技园区永益朔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开设赌场,以扑克“推三张”形式,聚集崔某、张某、高某、赵某等20余人进行赌博活动,被告人张某从中抽头获利,赌资累计达到200万元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此期间,被告人杨某某为被告人张某提供、租赁赌博场所及购买所需用品,被告人兰某在赌场内负责结算账目及抽红,被告人杨某在赌场内负责记账及购买赌场所需生活用品并为参赌人员服务,被告人孟某某负责抽红及接待参赌人员并为参赌人员服务。至案发日止,张某非法获利15万余元,杨某某非法获利6000余元,兰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杨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孟某某非法获利5000余元。2015年6月10日,公安机关在阜新市太平区高科技园区永益朔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将被告人张某等人现场抓获,当场扣押赌资共计153869元。另查,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经侦查机关查证后,情况不属实。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他人有贩卖毒品行为,经查,侦查机关依据此线索侦办,将刚刚贩卖毒品的被检举人抓获,被检举人对被抓当日贩卖毒品供认。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户籍证明、租房合同、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营刑初字第5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阜新市太平区司法局社区矫正科出具材料及(2015)阜细刑初字第00130号刑事判决书、阜新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刑事案件破案报告、立案决定书等,证人崔某某、张某甲、高某甲、高某乙、张乙、杨某某等人证言,检查笔录、扣押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及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从中营利,开设赌场,情节严重;被告人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明知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而为其提供帮助和服务;五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负刑事责任。故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五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兰某、杨某、孟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犯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又犯本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本罪没有判决,应当撤销缓刑,对本罪和故意伤害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不适宜适用“情节严重”的量刑情节,起诉书指控赌资金额累计120万元及获利15万元是被告人张某在供述中估算数额。经查,被告人张某供述开设赌场28场、赌资200万元、抽红共计15万元多;被告人杨某某供述张某在棋牌室、永益朔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开设赌场22场、张某累计抽红16万元左右;被告人兰某供述5月末帮忙抽红、打理赌场13场、赌资70余万元、抽红10余万元;被告人孟某某供述参与张某在阜新市太平区水泉村高速附近一农家院、阜新市太平区高科技园区永益朔料制品有限公司二楼办公室开设赌场8场、赌资约80万元。被告人张某供述有被告人杨某某、兰某、孟某某佐证,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告人张某开设赌场赌资金额累计120万元及获利15万元,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对辩护人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缴纳罚金,请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犯罪,为案件侦破提供重要线索。经查,被告人张某在羁押期间检举、揭发他人盗窃,经相关部门查证不属实。被告人张某检举、揭发他人有贩卖毒品行为,相关部门依据该线索侦办,将刚刚贩卖毒品的被检举人抓获,被检举人对被抓当日贩卖毒品供认;被告人张某提供的线索经查证未认定,不具有立功表现,但对案件侦查工作起到协助作用,可酌情从轻处罚。五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某、兰某、孟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对其所在的社区没有重大影响,社区矫正机关同意并出具社区矫正报告,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3日起至2018年8月10日止。)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二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兰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撤销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2015)阜细刑初字第00130号判决书中对被告人杨某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被告人杨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5日起至2016年11月27日止。)被告人孟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 伟人民陪审员  岳光民人民陪审员  孙文博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秋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