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7民初8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张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7民初862号原告张某,女,1988年05月22日生,汉族。被告吴某,男,1988年08月06日生,汉族。原告张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3月14日受理后,原告张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王平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书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