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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3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赵富生与赵超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3民初725号原告赵富生,男,汉族。被告赵超,男,汉族,身份证号412723197901010453,住商水县城关乡曾庄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富生诉被告赵超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富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赵富生负担。审判员  郭自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明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