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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2民初6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胡玉峰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胡玉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2民初656号原告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县菁华铺乡洪仑山村三友塘组。法定代表人贺智良,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望城经济开发区同心路*号。法定代表人胡玉峰。被告胡玉峰。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号。负责人廖文常,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胡玉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胡玉峰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愿意为原告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宁乡县日强新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长沙宏林科技有限公司、胡玉峰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范 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玲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