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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民终8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黄海旺与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海旺,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民终82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海旺,男,壮族,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033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谢国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晓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乐昌市。该公司员工。上诉人黄海旺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5)中一法沙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海旺于2016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黄海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黄海旺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6元(上诉人黄海旺已预交),减半收取为93元,由上诉人黄海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岳文代理审判员  陈爱玲代理审判员  马燕清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钱绮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