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3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柳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