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525民初3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25民初31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谢某某,女,1989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兰柳林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兰柳林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谭 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