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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1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5

案件名称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与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1295号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临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杰,该××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法定代表人施孝中,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作出的(2015)张商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1、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给付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货款267002元,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同意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前给付67002元,余款200000元自2016年2月至10月间于每月28日前给付20000元。2、案件受理费2653元,由双方各负担1325.5元。3、如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任何一期未按本协议一、二条足额履行,则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即可按货款267002元、案件受理费2653元之和269655元扣除自本协议签订后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履行的金额向本院申请一并执行。因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其法定代表人施孝中因涉嫌诈骗犯罪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向银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26965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张商初字第014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张家港纯亿进出口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临安铁桥工具有限公司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长  张晓波审判员  黄春法审判员  赵云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徐兴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