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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3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与覃汉发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覃汉发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3民初字第25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梁美健,行长。委托代理人:邓健强。委托代理人:戴伟强。被告:覃汉发,男,汉族,住广西贵港市覃塘区,公民身份号码×××4310。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诉被告覃汉发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于2016年3月30日以被告已还清欠款本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在本案宣判前提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高要支行负担。审 判 长  吴 勇人民陪审员  伍小燕人民陪审员  仇雪琼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黄柳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