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琼民申4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孙某与毛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孙某,毛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C}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民申4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某,性别。委托代理人:王彦玉。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毛某。再审申请人孙某因与被申请人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海南二中民一终字第11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某申请再审称:1、原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规定的情形。本案被申请人声称怀孕困难不实,其出具的是2011年的病历,只能说明当时的治疗过程,并不能说明目前还存在生育困难;再审申请人不存在隐瞒、转移财产的事实,二审法院在没有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仅凭被申请人的陈述就认定再审申请人存在上述行为,判决再审申请人给被申请人补偿10000元不当;2、原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规定的情形。二审法院判定再审申请人给付孩子抚养费的依据是被申请人提供的再审申请人2014年全年的一张收入条,但上面没有盖公章证明。再审申请人的真实固定收入没有那么多,二审法院采信的证据错误,导致判决错误。二审法院没有查清再审申请人的真实固定收入,没有根据东方市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就直接认定再审申请人承担高额的抚养费,极不合理;3、原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规定的情形。对于孩子的探望问题,二审法院没有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没有具体的实施过程,再审申请人的探望权无法实现。综上,原二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十一)项规定的情形,请求依法再审本案。毛某提交书面意见称:1、原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有相关证据证明;2、再审申请人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没有法律依据。综上,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项缺乏事实和法律支持,原二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请求。本院认为,本案属于离婚纠纷案件。本案中,门诊病历证实毛某是经过多次治疗才怀孕的事实,孙某在二审庭审中对毛某是经过多次治疗才怀孕的事实也不持异议。因此,二审法院认定毛某存在生育困难的事实有相应证据支持,认定毛某存在生育困难并无不当;孙某在2014年5月30日一次性取出12万元存款,且在一审庭审时称其没有存款,但其在二审提交答辩状时自认有固定存款12万元。因此,二审法院认定孙某隐瞒、转移财产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支持,认定孙某隐瞒、转移财产,并补偿毛某10000元也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法院并未以毛某提供的孙某2014年全年的收入条作为认定孙某固定收入的证据来使用。另外,从孙某提供的其2014年10月至2015年3月的工资明细表及其2014年的年终奖明细表等证据来看,二审法院认定其月收入1万元左右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二审法院根据该条的规定,判处孙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2000元并无不当。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孙某在原审时并未提出探望权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也并未对探望权的问题作出相应的判决。因此,本案不存在原审判决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的情形。至于孙某提出的探望权问题,可通过协商等方式予以解决。故再审申请人关于本案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十一)项规定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孙某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某的再审申请。16zuj8bjj6xktwgmnb案件唯一码审 判 长 陶永夫审 判 员 林志民审 判 员 吴剑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淑凌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