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722执7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汪国华与章泽达、黄红满、枞阳县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国华,章泽达,黄红满,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722执7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汪国华,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被执行人:章泽达,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黄红满,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被执行人: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枞阳县。法定代表人:章泽达,该投资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2015)枞民一初字第0187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王小玲(公民身份号码)系黄红满妻子,吴平(公民身份号码)系章泽达妻子。王小玲名下财产依法应当用于清偿黄红满所负债务,吴平名下财产依法应当用于清偿章泽达所负债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章泽达、黄红满、安徽宏达投资有限公司或王小玲、吴平的银行存款9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方晓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华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