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2
案件名称
朱宝琦与杨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宝琦,杨连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222执176号申请执行人朱宝琦,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被执行人杨连喜,住内蒙古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关于朱宝琦申请执行杨连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于2016年2月16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杨连喜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右民初字第1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军审判员 赵大勇审判员 吴秀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凤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