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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4执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郑成峰与柳仁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成峰,柳仁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成峰。被执行人柳仁章。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嘉县人民法院(2015)温永城商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郑成峰与被执行人柳仁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本院于2016年3月1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柳仁章名下的坐落于永嘉县上塘镇观下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一处【证书号:(2006)0100153,因该处房屋土地性质系集体土地,且系被执行人名下唯一住宅,故本院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本院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于2016年3月28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反馈意见函》,就本案执行反馈情况并征求意见,申请执行人收函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书面意见,应视为同意该函中本院所拟的处理意见。截止2016年4月5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359624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本案受理费6690元及执行费529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5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叶孙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