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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02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董飞与张某贺、葛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飞,张统贺,葛永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1004号原告:董飞。被告:张统贺。被告:葛永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飞诉被告张统贺、葛永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董飞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董飞负担。审判员  李献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