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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1民初4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李炳才、徐祥兰与李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才,徐祥兰,李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181民初415号原告:李炳才。农民。原告:徐祥兰,农民。两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志泉,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两原告委托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祺,无业。委托代理人:胡玉明,退休职工。原告李炳才、徐祥兰与被告李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单斌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炳才、徐祥兰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志泉,被告李祺委托代理人胡玉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李炳才、徐祥兰当庭撤回了对李娜的诉讼,本庭予以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炳才、徐祥兰诉称:李炳才与徐祥兰系夫妻关系。陈月香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12年10月12日向李炳才借款5万元;2013年2月29日向李炳才借款16万元;2014年4月10日向徐祥兰借款10万元,以上合计31万元。2014年下半年,陈月香意外死亡。李祺与陈月香(生前)系夫妻关系,应对陈月香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现李炳才、徐祥兰提起诉讼,要求李祺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并由李祺承担诉讼费用。李祺辩称:李炳才与徐祥兰的诉讼请求合情、合理、合法,但由于事出有因,李祺家庭发生变故,把事情弄复杂了。陈月香在世时,李祺不参与陈月香的经济经营,而且陈月香拿钱时,李祺不在场,不知情,这笔钱的交付是否有凭证?借条内容是否是陈月香所写,要求对借条进行笔迹鉴定。李炳才与徐祥兰就其诉求举证,李祺质证:1、户口登记信息。证明两原告主体适格,两原告是夫妻关系,属于共同债权。李祺对该证据无异议。2、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介绍信。证明被告李祺与陈月香生前是夫妻关系,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共同债务。李祺对该证据无异议。3、借条三张。证明陈月香分三次向原告李炳才、徐祥兰借款现金共计31万元。李祺对该证据真实性有异议,申请进行笔迹鉴定。李祺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李炳才与徐祥兰系夫妻关系。李祺与陈月香(生前)系夫妻关系。陈月香因生意需要向李炳才与徐祥兰借款。2012年10月12日,陈月香出具借条一张,立明“今借到李炳才现金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今借人:陈月香”;2013年2月29日,陈月香又出具借条一张,立明“今借到李炳才现金人民币壹拾陆万元整(160000)今借人:陈月香”;2014年4月10日,陈月香向徐祥兰出具借条一张,立明“今借到徐祥兰现金人民币壹拾万元整(100000)今借人:陈月香”,以上借款合计310000元。2014年下半年,陈月香意外死亡。现李炳才、徐祥兰提起诉讼,要求李祺偿还借款31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还款之日),并由李祺承担诉讼费用。另查明:被告李祺申请对原告李炳才、徐祥兰提供的借条进行鉴定,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鉴定材料,视为自动放弃鉴定。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户口登记信息、结婚登记申请书、结婚介绍信、借条等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陈月香向李炳才与徐祥兰借款,并出具借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陈月香生前与李祺系夫妻关系,该借贷关系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陈月香因意外去世,李炳才与徐祥兰要求李祺偿还借款31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李炳才与徐祥兰要求李祺给付从起诉之日起的借款利息,该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李炳才、徐祥兰借款31万元;二、驳回原告李炳才、徐祥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14元,减半收取2957元,由被告李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