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奎开商初字第8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0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与洪秀忠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洪秀忠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奎开商初字第854号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负责人:朱金禄,行长。委托代理人:李帅,山东英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秀忠。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潍坊分行)诉被告洪秀忠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方晓独任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潍坊分行委托代理人李帅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洪秀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浦发银行潍坊分行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于2010年1月28日获得批准,卡号为40×××62。被告使用上述卡片并产生透支后,经原告多次以电话、手机短信、信函、上门通知等方式催收欠款,至今仍未清偿,已严重逾期。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被告偿付原告信用卡欠款共计33846.47元(截至2015年8月20日止,其中本金人民币24996.41元,利息、滞纳金等费用8850.06元),并承担自2015年8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等;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洪秀忠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1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填写浦发信用卡申请表一份,并在申请人处签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信用卡业务主要收费项目表中约定,被告应及时、认真核对对账单内容,如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查询。若在到期还款日前未提出异议,则视同被告已收到对账单并认可全部交易。被告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其信用卡账户内的任何债务;被告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及时偿还欠款。被告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被告应赔偿原告因催收欠款而产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包括诉讼费、律师费、公告费等)。同时约定,被告未按期偿还欠款的,被告应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款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计付的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被告还款未达到当期对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滞纳金,最低还款额以对账单显示金额为准;被告预借现金的,应支付利息,并支付取现费;被告超出信用卡额度用卡时,须支付按超出额度部分的5%的超限费。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开通并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卡号40×××62,至2015年8月20日止,被告共计欠付原告本金24996.41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等各项费用8850.06元。原告主张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等各项费用应按约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及相应的信用卡收费项目表、浦发银行信用卡交易明细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为证。本院认为:被告填写并签署了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并经原告批准发卡进行消费,以上行为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领用合约及收费项目表的各项约定。被告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消费,但并未按约偿还,截止至2015年8月20日止,共计欠付原告本金24996.41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等费用共计8850.06元,被告应按约偿还原告以上欠款及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至实际还款日止。被告洪秀忠经本院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故应视为其已放弃抗辩的权利,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相关民事法律法规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秀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欠款本金24996.41元,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等费用共计8850.06元(以上数额截至2015年8月20日止,之后产生的利息、滞纳金、手续费、取现费、超限费等费用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款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被告洪秀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方晓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