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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执字第288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涛,李冰,台州中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金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路执字第288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南官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王钧。被执行人金涛,男,197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李冰,男,197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执行人台州中涛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华中大厦303室后中段。法定代表人金涛。被执行人金舸,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以(2015)台路执字第2886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金舸、李冰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月亮湾小区.月亮湾花园E-17号房屋(房产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32),并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台路执字第2886-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15日10时至2016年3月16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公开拍卖被执行人金舸、李冰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月亮湾小区.月亮湾花园E-1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32;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2000**号〕。2016年3月16日,买受人鲍荣达(身份证号码)以322万元的最高价竞得。抵押权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已从拍卖款中为其留有相应的份额,上述抵押权消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八条、第四百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金舸、李冰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月亮湾小区.月亮湾花园E-1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二、撤销抵押权人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抵押权。三、被执行人金舸、李冰共有的坐落在台州市月亮湾小区.月亮湾花园E-17号的房屋所有权及其土地使用权〔房产证号:台房权证台字第××、S0××32;土地证号:黄岩国用(2011)第012000**号〕归买受人鲍荣达(身份证号码)所有。四、买受人鲍荣达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汪东军执 行 员 毛奇奇执 行 员 毛俏俊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卢梦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