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4执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庆云诉被申请人王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4执保70号申请人李某,男,1964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刘集镇。被申请人王某,男,1987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陈集乡。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6年3月22日7时许,被申请人王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S324线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时,与对行左拐弯李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经东阿县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王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申请人李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一辆,并提供相应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王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陈先旭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保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