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特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谈xx要求宣告谈xx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谈xx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06民特22号申请人谈xx(曾用名谈x峰),住上海市。申请人谈xx要求宣告谈x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被申请人谈x发,住上海市。申请人谈xx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为父女关系,被申请人谈x发于2014年脑梗住院治疗,现已处于失意状态,为植物人。现向法院申请确认谈x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谈xx为其监护人。申请人为此向本院提供了有关的户籍材料、上海市同济医院病史资料等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被申请人谈x发经医院诊断为脑梗塞恢复期,植物状态,四肢瘫,假性球麻痹等。2016年3月,医院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永久植物状态等。被申请人的父母已去世,被申请人与妻子徐瑞莲育有一女,即申请人谈xx。本院认为,依据医院诊断,被申请人谈x发现为脑梗死后遗症,永久植物状态,应当确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法律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及其他近亲属等担任。申请人谈xx系被申请人谈x发的女儿,谈xx申请作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被申请人的配偶徐瑞莲在本院审理中当庭明确表示同意由谈xx担任谈x发的监护人,故本院一并指定申请人谈xx为被申请人谈x发的监护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谈x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申请人谈xx为谈x发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姚晓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方 青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第五十三条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抵押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