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财保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波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空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8财保121号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川区人民大道191号,组织机构代码77849393-4。法定代表人曾祥国,董事长。被申请人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工业园区三教工业园区内,组织机构代码58018259-1。法定代表人杜波,总经理。被申请人杜波,男,1967年12月2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石小路**号附*号14-1,公民身份号码5102131967********。被申请人吴继焦,女,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中山大道西段**号1-2,公民身份号码5102291966********。申请人重庆市永川区中小企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被申请人重庆盈川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杜波、吴继焦价值32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蒋智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