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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32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名称

王永峰与寥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峰,廖永洪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3234号原告王永峰,身份证住址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王飞谭,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何金宝,广东创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永洪,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永峰诉被告廖永洪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永峰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蒋雅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一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