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初字第022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郑存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郑存志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初字第02272号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桥西区新华西路南侧军安宾馆。法定代表人丁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云龙,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雷明哲,河北世纪方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存志,工作不详。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存志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联系电话、地址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均未能送达,原告也未提供被告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被告郑存志,但未能提交证据证实被告郑存志的明确身份信息,故本院不能向被告郑存志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石家庄金房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郑存志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纪晨宇审 判 员 王 娜审 判 员 刘国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记员 周玉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